新北市土城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樹林社區大學校務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校務會議設下列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 校務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檢討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
  • 教學發展委員會:規劃本校課程及教學等事項。
  • 課程暨講師審聘委員會:審議每學期課程及師資。
  • 師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講師及學生申訴事項。

第三條、校務發展委員會之權責與組成、運作如下:

  • 權責:為推動校務發展,研議校務發展計畫及重大校務發展事項。
  • 組成方式:本委員設置五至九人,所有行政人員為當然委員,校務會議講師及學員代表各遴選一名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遴聘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組成之,任期依校務會議委員一致。若有必要得邀請社區居民或校務顧問與會。本會召集人由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擔任。
  • 運作方式:

(一)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或以幕僚方式進行諮詢。

(二)必要時得辦理公聽會,徵求有關校務發展之意見。

第四條、教學發展委員會之權責與組成、運作如下:

  • 權責:規劃本校課程發展、研議教學改進方案、推展教學評鑑及學習評量等教學事項。
  • 組成方式:本委員設置若干名,由主任、主任秘書及教學行政組組員為當然委員,各學群講師代表一名擔任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本會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由課務專員擔任。
  • 運作方式:本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分組召集會議,並得請學員代表列席。

第五條、課程暨講師審聘委員會之權責與組成、運作如下:

  • 權責:審議每學期課程及師資。
  • 組成方式:本委員設置五至七人,由主任、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講師代表三人、學者專家兩名。本會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由課務專員擔任。
  • 運作方式:
(一) 學期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請全校講師及學員代表列席。
(二)課程甄選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之權責與組成、運作如下:

  • 權責:評議講師及學生申訴事項。
  • 組成方式:

(一)申評會設置七人,由主任、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講師代表二人、學員代表二人、校務顧問一人。本會由主任招集之,會議主席由其他委員互推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

(二)申評會委員應不受各種外在因素干涉影響,秉持公正、公平之精神獨立行使職權。故委員若與當事人有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各委員之聘期為一年,臨時增聘之委員任期,則以各該申訴案件之會期為限。

(四)申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運作方式: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申訴書之評議結果如為否決原處分,應有出息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餘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多數決為通過。

(二)申評會相關作業流程另訂之。

第七條、除前項各委員會外,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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