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依「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第八條及校務組織章程第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每年招生兩期,每期課程以十八週為原則。必要時,得報教育局核准增基期別或變更課程週數。每一學科每星期上課一次,每次三小時,以三學分計算,亦可視課程之性質開設二學分或一學分課程。
第三條、本校不設專任老師,均以兼任老師聘任。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講師須為本國國民或非本國國民但領有本國有效合法工作證者。
二、教師應提出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學經歷背景或認證證照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其授課之專業能力與資格。
三、課程開設前以及課程開設期間,沒有刑法訴訟案件被告身分者。
第四條、本校師資之聘任分為兩種:一為學術課程師資;一為社團與生活藝能課程師資。
一、學術課程師資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具有一般大專院校師資之資格或具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
(二)符合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之師資。
(三)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經課程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二、社團和生活藝能課程資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具有一般大專院校師資之資格或具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
(二)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經課程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三)專業領域具有五年以上經歷,經課程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第五條、新進講師聘審程序方式分三階段,採公開方式進行:
一、第一階段(書審):針對公開徵聘師資所提出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本校理念與課程安排是否妥適為主,通過進入第二階段。
二、第二階段(複審):通過第一階段的新進老師於「課程暨講師審聘委員會」中,透過演示與問答,委員針對開課可能性提供回饋與建議,複審通過之講師即可進入決審,若複審並未通過之講師,亦可依委員意見修正資料後提送至決審再議。
三、第三階段(決審):此階段是向通過複審及再審講師,確認課程之場地與時間,將報請新北市教育局審定後,即可於開班招生。
第六條、新進講師試聘期:通過審聘之講師第一次授課為試聘期,在為期一學期的教學過程中,並須配合下列規定事項。
一、授課時開放課堂供觀摩。
二、學期結束前實施學員學習需求調查,調查結果提供課程教學研究發展委員會作為是否續聘之參考。
三、教學經評鑑優良者,得續聘優先授課。
第七條、聘期:本校講師之聘任以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是否繼續聘任開課,係以學員出缺席紀錄、學習評量及意見反應,課程教學品質穩定情形下,如無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者社區大學循例予以續聘。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者不予續聘:
一、講師所開的課程經招生結果,學員選讀未達基本人數者。
二、整學期學員上課缺席率高於30%者。
三、未能配合本校活動者(如教學研究會議、課程成果展及公共論壇、師資培訓等活動)。
四、有不當促銷行為或言論不當損及學校校譽,經查證屬實者。
五、上課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累計達3次者。
六、未按排定時間上課,私自更動上課時間3次以上者。
七、未出席教師研討會議,且未請假者(教師研討會議每學期召開1-2次,於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擇期召開)。
八、校外教學未事先申請報備者。
九、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具有侵犯智慧財產行為者(如使用盜版軟體、書籍等)。
十、其他致使校務推動困難之行為,經行政管理會議半數以上行政同仁認定難以持續協助課程進行者。
十一、課程未經報備於本校或跨校併班上課,或私下招生收費,經查證屬實者。
第九條、校務決策會議:本校教師必須參加下列會議與活動
一、校務會議(受邀教師代表)。
二、講師會議(全體講師)/教學發展委員會議。
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