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社區大學師生申訴處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本校組織章程第十條暨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二、為處理師生申訴案件,設立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委員七名,由主任、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講師代表二人、學員代表二人、校務顧問一人。本會由主任召集之,會議主席由其他委員互推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

三、講師及學員對於本校相關行政處裡、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並經由正常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講師,指學校對其行政處裡、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聘約身分者。
前項所稱學員,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當期學籍者。

四、申訴流程及說明:

(一)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講師、學員,應於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以申訴書向本校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申訴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電話、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向本會提出,匿名信件不予處理,申訴書之格式另定之。

(三)本會接受申訴案件後,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不公開舉行,得通知申訴人、關係人到會說明,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四)本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外,應於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書。在作成評議書前,本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作成結論後,應草擬申訴評議書,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書由召集人署名。本會之評議及表決,應對外嚴守秘密。

(六)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雙方之陳述、評議之理由,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應提出具體建議。

(七)評議書送請主任核備,並送達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八)申訴人若對評議書決議不服,而有新證據者,可再提申訴,但同一案以一次為限。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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