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校課程(限10週以上)開課後,學員自主申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學分費:
- 於開課後兩週退選課程者,全額退還。
- 於開課後第三週內退選課程者,退還百分之七十。
- 於開課後第四週起退選課程者,不予退費。但因懷孕、重大傷病或死亡等原因致無法繼續就讀並檢具證明者,得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費。
三、雜費:除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外,其他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 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
- 場地設備使用費:於開課後二週內退選課程者,全額退還。開課後第三週起,不予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
- 保險費:若於開學三週內完成課程退選者,將全額退還。
- 未購置材料、書籍 或其他物品者,退還已繳納之費用。但已購置成品者,發還代購之成品。
五、保證金:
- 已開之課程,不得再申請退選。
- 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且出席公民活動者,將於最後一堂全額退還,若為專案課程經核准者,不再此限。